税务 | 网络货运和无车承运人试点税务要求区别详解

发表于2021-01-15 09:58
在税务合规方面,《暂行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进一步规范了与网络货运经营相关的税务合规要求。《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且要求网络货运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记录和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进一步强调了网络货运者的税务合规责任。《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为规避虚开风险,特别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试点中的税务问题和经验,为规避网络货运经营税务风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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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函”),对2017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579号函”)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增加了新的相关要求,并规定405号函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579号函废止。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图片

 

简析

 

405号文不再要求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由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因此本次试点企业要求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可。

对试点企业的会员管理、运输管理、信息对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1

会员管理:要求对会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2

运输管理:有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3

信息对接: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二: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405号函和579号函要求试点企业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均为4个,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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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1

取消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且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这一增加的规定意味着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了货物运输,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货物运输的自然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进一步的空间。

2

对于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无需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这一点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实际承运者的要求一致,这一规定也对并未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纳税人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579号函要求只要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才允许试点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进行除外的规定增加了灵活性。

3

405号函没有规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理解在实践中,网络货运主要还是适用于公路货物运输,所以405号函不再将其涵盖进来。

4

增加了“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要求。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不再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自行开专票的,试点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405号函对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579号基本一致,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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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一直是伴随着新业态发展的问题,是不能触碰的红线。这里需要网络货运平台关注的是,虚开乱开发票、虚假运单的问题将被严格限制。

 

《网络货运指南》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确保线上显示的车辆、驾驶员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明确不得虚构运输交易和委托服务,换句话说就是,平台间不能混合运输,对轨迹异常、咨询投诉异常的平台,行业主管部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

 

按照《办法》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会在监测系统中把相关的信息,同步传递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每个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管。

 

税务的监管核心是保障交易的真实性,避免数据失真。数据的真实性到底有多重要?

 

 
 
 

 

物流的基本价值在于实物时间和空间的管理效用,是通过技术进步和分工协作实现的,通过数据化扩大分工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是长远之道。进一步扩大分工协作,必须要在数据化的基础之上解决。因为平台集聚了大量的数据,怎么利用数据来扩大分工协作体系,这是平台永远发展的方向;

 

政府监管的基本价值是维护公平的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在信息化时代仍然是监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只是要以数据为基础

 

但管理数据的难度也相当的大,数据的真实性,来源的正规性,要牵扯到北斗导航系统,银行结算系统,电子签约系统,监管如此纷杂的数据也给主管部门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税务部门的权利会延伸出去,社保托管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我们将会处于一个监管趋向于越来越严格的背景之下,那么与吴敬琏提出的市场化改革是否有背离?

 

 总之,我们相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在目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定会有一个更好的出路。

 

  中物联公路委员会联席会长;  王坚

来源: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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