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aolei@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道路货运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9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5年11月24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包括承运和信息交易撮合。
网络货运承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从事承运业务的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网络货运承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其线上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实际承运人结算运费,保证收款人和实际承运人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自行采购燃料(能源)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同意。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单证信息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确保上传单证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合理制定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收取不合理费用,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自行采购燃料(能源)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交易信息还包括燃料(能源)采购、交付、使用、回收等全流程信息;网络货运经营者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的,交易信息还包括通行费支付等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虚开发票。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应当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或者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职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经营者及时、完整、准确上传单证信息;单证信息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假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由注册地会同有关地方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注册地会同有关地方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注册地会同有关地方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注册地会同有关地方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联动协调,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引导网络货运经营者合规遵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网络货运经营者存在异常情况,且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的,可转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核实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创新多式联运“一单制”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经营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网络货运平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