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交通运输平台特别是互联网货运平台快速发展,已成为数字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货运平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铁路办主任吴永宏建议,创新完善平台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加快互联网货运平台行业立法,促进互联网货运平台经济发展。
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3069家网络货运企业,接入社会运力798.9万辆、驾驶员647.6万人,约占全国总运力的68%和全国总驾驶员的44%。2023年共上传运单1.3亿单,同比增长40.9%。部分互联网货运平台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以“运满满”为主体的满帮集团2022年履约订单1.2亿,成交GTV(总交易额)2611亿元;南京中储智运2023年实现运费收入362.21亿元,缴纳增值税31.74亿元。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困难日益显现出来。“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运费发票难以取得,导致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2023年江苏某互联网货运平台公司增值税税负(占业务收入比例)高达8.76%。”
吴永宏表示,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但该试点工作仅在部分省份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尚未实现所有网络平台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开展该试点的企业也增加了经营成本,江苏某互联网货运平台公司2024年预计需要代开400万张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日均工作日需代开增值税发票1.6万张左右,全年增加人工成本300万。
此外,互联网货运平台监管职责不清和平台安全管理职责边界不明。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互联网络货运平台作出了相关运输方面的管理要求,不包括以撮合交易为主的互联网货运平台,也未对平台在市场秩序、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使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导致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基层管理人员无法可依、管理无所适从。”
吴永宏建议,创新完善平台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扩展到所有平台,并严格要求各地执行代开运输发票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同时,在保证网络货运企业业务信息真实有效、在途定位痕迹可查及历史数据可追溯前提下,打通业务数据与交通、税务、银行等数据全链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研究,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管控思路由“以票控税”转变为“以数据控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加快互联网货运平台行业立法。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研究,加快互联网货运平台行业立法,将所有互联网货运平台纳入管理,进一步明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以及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资讯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