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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答复:关于运输业务“四流一致”要求的问题
发表于2021-04-07 14:36
提问:
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发生运输业务,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均一致,由于抵账、代收代垫情况的存在,"资金流"流向与其他三流不一致,是否仅凭“资金流”不一致,就可以判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业务未真实发生?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无论是第三方物流还是网络货运企业,税务合规的前提是建立在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这就要从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四个维度来考虑,才能确保业务真实可靠。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多次强调要求平台企业及时上传运输单据,形成多维度闭环监测,这种多维度交叉核验主要体现在运单、资金流水单包括车辆轨迹各项数据的逻辑关系比对,实现对运输行为的真实性管控,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业务,防止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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