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
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鼓励我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在相关文件出台前,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试点企业的评估与试点资格延续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人员结合日常监测情况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估,对试点企业存在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以及其他较为严重影响企业继续试点的,要确定为不合格,终止其试点资格,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经评估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于2019年3月20日前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汇总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第二批试点企业申报与审核
申报企业对照条件(附件1)如实填报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并参照指南(附件3)编制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于3月2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一式7份)。初审通过的企业同时按照要求做好与省无车承运人监测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对接要求请加入江苏省第二批无车承运试点系统对接工作群(QQ群获取请拨打:400-617-5656)了解,具体工作由省无车承运人监测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是否成功对接将作为专家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省交通运输厅拟于4月初组织专家对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企业。
纳入试点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手续。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试点企业颁发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确定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
三、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与督导
试点企业要按照监测的要求,如实、准确、及时上报所有业务数据,加强对异常率的分析,及时纠正错报漏报,提升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每月上传数据不得少于300单。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指导,要督促试点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际承运人资质审核,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上传数据量少(未达最低要求)、异常率高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可向省厅申请终止其试点资格。对试点企业存在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等评估确定为不合格情况的,要立即终止其试点资格,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四、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支持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相关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企业经营负担重、分支机构设立不便捷、个体运输业户工商登记难等突出问题;要鼓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联盟合作发展,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无车承运企业,引导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行业转型发展。
申报条件、申报表以及申报指南请联系网站在线客服
或致电:400-617-5656 获取内部详细资料!
附件:
1.江苏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2.江苏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
3.江苏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编制参考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3日